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全日制用工要不要交社保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非全日制用工要不要交社保
  
  一、非全日制用工要不要交社保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单位交社会保险。
  
  1、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如下:
  
  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1)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2)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正常结束,可以说是客观使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可以说是主观为之。
  
  (4)这里所说的终止用工,应当作一种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4、支付周期:
  
  在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方面与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社会保险的缴纳:
  
  (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各地规定差别很大。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个人支付,然后劳动者自行向劳动部门缴纳。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市非全日制小时为8元,且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首先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但是却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在工资的支付周期上缩短到了15天,这就比支付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短了一半。而在试用期上面,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之间不能约定试用期,也允许当事人之间订立口头协议。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怎么递交离婚诉讼,相关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中,人们在逐渐的摒弃那些传统的封建的思想,在当今的夫妻相处模式中就能看出,正是因为思想的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看中自身的幸福,因此近几年来我国离婚率在不断提高,但是在双方离婚过程中,总会存在一些利益上的不和,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离婚,本文主要介绍怎么递交离婚诉讼,相...


·交通事故责任方保险赔偿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事故责任方一定要及时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也要及时协助处理相关的事项。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方保险怎么赔偿呢?我国的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交通事故责任方保险怎么赔偿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解...


·一、交通事故手腕骨折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手腕骨折怎么赔偿? 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并要知道事故责任。依据伤害程度可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损失、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如构成伤残,还可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主要赔偿哪些费用?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主要赔偿哪些费用?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主要赔偿的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还有护理费用,医疗费用,交通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


·交通误工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交通误工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二、具体方式1、固定收入...


·交通事故不处理对车主有啥影响?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都在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都应该首先及时的报案,然后等待交警进行责任划分最后进行赔偿,那么要是车主没有报案不进行交通事故的处理,对车主有什么影响呢?相信很多人对交通事故不处理对车主有啥影响都有疑问,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 一、 ?交通事故不处理对车...


·无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现实生活中,许多交通事故悲剧的产生都是与当事人无视交通规则、漠视安全原则息息相关。近年来,国家对车辆驾驶人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于手续不全甚至没有的车辆都会实行处罚、扣留车辆以及拘留当事人的措施。那无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一、无...


·出车祸对方全责怎么办?
      出车祸对方全责怎么办?近几年,我国的汽车保有量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由于车主开车时超速、闯红灯而导致车祸的事件也时常发生。出车祸之后,交警会对车祸现场进行勘查,查明在该车祸中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了负全责、各负一半的责任等处理方式。那么,出车祸对方全责怎么办,要怎么处理?我们...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由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二...


·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赔偿形式,那就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死亡赔偿的对象是受害人家属,目前我国各地赔偿标准不一,那么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做一个了解。 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有的人会履行自己的责任,但是呢有一部分人,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有的人会履行自己的责任,但是呢有一部分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情节严重者应该先把伤者送往医院,不用害怕对方不负责任,我国有法律作支柱,如果对方不出相关费用的话,我们可以请交警帮忙,如若不行,便可以通过司法方式来解决,安全是最重要的,交通事故责任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