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吗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吗
  
  一、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吗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单位交社会保险。
  
  1、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如下:
  
  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1)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2)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正常结束,可以说是客观使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可以说是主观为之。
  
  (4)这里所说的终止用工,应当作一种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4、支付周期:
  
  在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方面与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社会保险的缴纳:
  
  (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各地规定差别很大。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个人支付,然后劳动者自行向劳动部门缴纳。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市非全日制小时为8元,且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首先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但是却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在工资的支付周期上缩短到了15天,这就比支付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短了一半。而在试用期上面,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之间不能约定试用期,也允许当事人之间订立口头协议。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一、交通事故人损赔偿误工费的证明是根据什么规定的?
      一、交通事故人损赔偿误工费的证明是根据什么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


·江苏商业车险费改时间规定是什么?
      江苏商业车险费改时间规定是什么 一、江苏商业车险费改时间 为进一步释放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改革”)红利,让改革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消费者,保监会近日决定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通过市场化手段进一步降低商业车险费率水平...


·要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要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


·车祸后交强险如何赔偿误工费?
      车祸后交强险如何赔偿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


·三者商业责任与交强险有什么区别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险的主要区别如下,一、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而商业险是自愿的,故您必须购买交强险。二、交强险的保证范围广,而保险金额低,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而保险金额高,保障范围方面,发生保险事故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


·对方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办
      遇到对方逃逸,当事人应当可以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以下几种特征并及时报警:(1)车辆的型号,如:小客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大货车、小货车等。(2)车辆的颜色,如:红色、绿色、白色、黑色、黄色等。(3)车辆号牌,包括:颜色(如:小客车为蓝色,大客车为黄色)、号码(最好记全,无法...


·交通法规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交通法规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


·专利申请费怎么交,缴费要注意什么事项
      专利申请费怎么交,缴费要注意什么事项无论你是申请怎样的专利,都必须要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然后缴纳专利申请费。但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这个专利申请费是怎么交的,在交专利申请的时候又有那些注意事项。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专利申请费怎样交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


·车辆司法鉴定费用怎么计算
      在平时的生活中您很容易就会遇到交通事故,如果想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就需要进行车辆司法鉴定和人身伤害鉴定。人身伤害鉴定司空见惯了,那么车辆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您也对车辆司法鉴定费用比较好奇,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汽车司法鉴定如何收费 车辆轮迹鉴定 个 850 痕迹鉴...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们熟知的交通工具包括了汽车、火车、轮船等等,而对于这些交通工具,如果实施了损坏的行为,那就有可能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我国对故意损坏交通工具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都规定为了犯罪,不过此时要看是否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行,那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