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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院病历保存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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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医院病历保存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 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复印既往住院病历,申请人携带规定的身份证明,先到医务科经审核后开单,再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办理。
  
  二、医院有没有保存患者病例的义务
  
  患者病历是由院方保存。
  
  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当在医院保管,并提供查阅服务。
  
  患者极其代理人或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代理人有权查询。
  
  三、医院病历丢失要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的,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虽然《民法典》将“举证责任倒置”变为“谁主张谁举证”,患者告医院要自己举证,但是有三种情形是例外,需要医院举证。
  
  法院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病历主要分为了住院病历与门诊病历,虽然有规定住院病历至少保管30年,而门诊病历则至少保管15年,但针对以前的一些老病历,但是保管机制尚未健全,那么现在要想去翻查可能就比较困难,院方丢失、损毁了这些老病历的情况也是很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小编认为并不能因此追究院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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