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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平性判断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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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平性判断的意义是什么?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平性判断的意义是:判别单位对员工的辞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单位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依法维护劳动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单位应当设立相关的部门进行判别,如果员工与单位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
  
  二、相关法律依据
  
  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员工在单位进行工作的,如果没有触犯公司的制度或者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就被辞退的,属于不合理的辞退,反之为合理的辞退工作,判断辞退是否公平合理也需要一定标准和部门进行判定,以保障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很容易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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