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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归属的约定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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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务作品归属的约定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即:
  
  
  除依《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根据上文的介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非都会归单位所有,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而在此之前需要先对相关作品进行认定,判定是否真正属于职务作品。
  
  
  二、如何认定职务作品
  
  
  认定职务作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2、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3、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
  
  
  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如果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即应视单位为作者的作品。
  
  
  如果企业在业务上有所规定和需求也是可以要求员工利用企业的物质条件创作出规定的作品,那么其职务作品公司也是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有限使用的,同时职务作品的归属权也是属于作者所有的,如果当事人在创作该作品时不是按照公司规定的要求去研发也是不属于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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