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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特征主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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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抗诉特征主要是什么?1、刑事抗诉具有权威性,表现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2、刑事抗诉具有全面性,表现为:检察机关既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也可依二审程序提起抗诉。二、刑事抗诉的内容包括哪些?1.刑事抗诉所针对的对象是公权力即法院的审判权。刑事抗诉所针对的直接对象是认为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判,而法院裁判源于法院的审判权,故刑事抗诉所针对的最终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权,是对法院误用了审判权的法律监督。2.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中始终站在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上,代表国家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实施法律监督。一方面,它既不代表被告方也不代表被害方,而是要同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抗诉案件中,它要维护的是被法院错误裁判损害了的利益,而不管该利益是属于被告方还是被害方。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抗诉中也不代表原审的检察院。3.刑事抗诉无论是抗诉书还是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其基本内容和任务是证明原审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4.刑事抗诉的直接目的是纠正原审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审判公正。5.刑事抗诉的法律关系和诉讼结构同样有别于公诉。在公诉的法律关系中,诉讼客体是刑事案件,具体包括诉讼中所要查明的实体法事实和对该事实的法律评价;诉讼结构总体上是控辩对抗、法院居中裁判。而在刑事抗诉中,由于抗诉针对的对象是原审法院的裁判,整个庭审活动也都围绕原审法院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来展开,故在法律关系上,诉讼客体虽然仍是原审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但已不是本来面目的刑事案件,而是已被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了犯罪事实或错误适用了法律的刑事案件,抗诉审的目的就是要纠正原审法院的这种错误,还案件的本来面目,并根据其本来面目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在诉讼结构上,抗诉中的检察机关与被告人的关系,在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中仍处于对立地位;而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特别是“有罪抗无罪”的抗诉中,双方已不再对立,检察人员已成为被告人利益的维护者和辩护者,“控辩对抗”的格局已不复存在。一般的刑事抗诉都是由上级的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有误的案件而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但是有一个特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判处的案件就由同级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若是出现判决错误的,一般还是会向其原判决的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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