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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中,房屋遗产的继承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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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继承中,房屋遗产的继承人有哪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2、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5、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二、房屋继承注意哪些问题
  
  (一)遗赠扶养协议排除法定继承
  
  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遗嘱继承排除法定继承
  
  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将根据遗嘱接受遗产,即遗嘱排除了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未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法定继承
  
  如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在继承房屋的时候已经不再强制性要求先办理公证手续了,但是在以前这一操作就是必须的,否则的话无法顺利继承到遗产,也就不能办理继承房屋的过户手续。而在房屋的法定继承人上,与继承其他财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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