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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如何履行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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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人如何履行赠与合同 一、赠与人如何履行赠与合同
   (一)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财产。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赠与物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同时,还应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但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特殊情形中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同同为无偿合同,原则上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是,在下列两种特殊情形,赠与人负有责任:1、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物有下次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赠与物要赔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旨在于设置赠与人对赠与物的善良管理义务,防止因赠与人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受赠人的合法利益,而一旦发生此种损害,则将损失分配给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者。
   二、赠与人合同义务免除的情形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因发生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或其他撤销权人撤销该赠与合同的行为。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前者是指赠与人基于其独立意识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后者则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赠与合同一经撤销,赠与关系即自始归于消灭。尚未交付的赠与物无须再交付;已经交付的赠与财产应当返还给赠与人,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一)任意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须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财产权力转移之前,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2、须所撤销的赠与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撤销之列。依《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二)法定撤销
  当法定时有发生时,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得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法定撤销分为赠与人的撤销和其他撤销权人的撤销。
  1、赠与人撤销的法定事由。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2、其他撤销权人撤销的法定事由。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在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主要是由赠与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财产、特殊情形中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以及损害赠与物要赔偿。这其实也就是对“赠与人如何履行赠与合同”的解答,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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