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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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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项目等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检测。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建设工程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4、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得承揽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5、质量检测资质按其性质分为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常规检测三类。其中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6、检测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其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应当由属地名+字号+反映检测机构专业性质词字+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几部分组成。
    7、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出具检验据和报告(非见证取样检测),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8、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检测机构可以分别或者同时申请多项检测资质,本办法附表中所列要求为各检测单位申请资质应当具备的基本检测能力。
    10、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驻晋单位所属(股份)检测机构和省直单位所属(股份)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和申请资料中应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时间及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的第6日起即为受理。
   二、 申请资质和审批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单位成立的批文;
    (三)与申请质量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
  以上就是的我们为您解答的关于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质量检测的方法和形式,管理程序的具体操作过程以及管理条件的申请过程等。较为全面的描述了质量检测的具体事项和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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