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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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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罪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洗钱罪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洗钱罪法定的行为方式
  
  洗钱罪法定行为方式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共5种行为方式:
  
  (1)提供资金账户:包括行为人将自己的合法账户提供给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使用,以及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假账户。
  
  【提示】公众应当谨慎将自己帐号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产生不必要麻烦。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三、洗钱罪犯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8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罪是行为犯,没有数额和情节标准。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立洗钱罪的其实对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并没有规定,因为洗钱罪属于行为犯,通常实施了相应的洗钱行为,那么就可以以本罪论处。当然,成立洗钱罪的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上游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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