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规定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和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行政措施防范特大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在开工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安全防护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保证条件下施工也不得购买或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所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查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资格条件并按时参加年度资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爆破与拆除脚手架搭设等专业施工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的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员和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品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监理应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后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正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并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通道并悬挂警示标志施工中不得使用竹质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独杆吊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职工生活设施膳食和饮用水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急救人员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经相应级别的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基坑施工时应设置合理安全有效的临边防护排水和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等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实行三相五线(TN-S专用保护零线)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末级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等制度对施工现场外小于安全距离的输电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供电部门应为施工单位实施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完整归档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与当地工程量相当的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并在I程竣工30日内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和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的
  
  (二)施工安全条件不完备强令施工单位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三)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人员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一)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4月16日
  
  综上所述,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是安全施工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规范了湖北省建设工程的环境。作为湖北省的地方性文件是适应湖北省经济发展的,也是湖北省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依据。


·拖欠员工工资多少天算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
      拖欠员工工资多少天算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二、拖欠工资在什...


·基本工作包含全部加班工资吗?
       一、基本工作包含全部加班工资吗? 基本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时企业必须支付的基本劳动报酬。 基本工资的构成包括除奖金、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劳动补偿性津贴(如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下、有毒有害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外的一切工资报酬。 加班费,指劳...


·工伤鉴定下来赔偿款多久可以拿到赔偿金?
      一般公司员工在申请了工伤申请认定之后最关心的事情就是到底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金,因为很有可能那笔赔偿金是用来交医院的医疗费的,也可能是维系一家人生活的费用,所以赔偿费问题对于申请工伤认定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到底工伤鉴定下来赔偿款多久可以拿到赔偿金呢,下面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


·公司辞退三期内员工补偿标准怎么计算
      公司辞退三期内员工补偿标准怎么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一、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若要辞职,需要依《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30天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的。辞职的流程是:1、写辞职信,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辞职信和应聘信一样,都应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辞职信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离职原因、离职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


·哪些情况下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没有的?
      哪些情况下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没有的? 1、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可不支付双倍工资。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却继续工作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由于人事部门的疏忽,或是当事双方其他的考量,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却继续工作的现象大有常在,但在法律上,由于我们平常工作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大多都是有固定期限的,按照法定程序当合同到期后我们是需要与用人单位继续续签才继续工作的。那么当我们合同到期仍在工作,用...


·企业非法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多少?
      劳动关系自企业用工之日成立,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就不能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对于非法解除的,企业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那么企业违法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多少?赔偿金年限是怎么计算的?我们通过下文和您分享下相关知识。 一、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务工的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后续可能
      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务工的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后续可能会因为一些问题出现需要我们提供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虽说没有劳动合同协议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证明劳动关系,但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证明的,拥有劳动关系协议合同还是非常重要的。那挂靠是不是与劳动关系呢? 一、“劳动关系”...


·电子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电子工程质保期是多久?电子工程的施工需要专业的人员来操作,由于电气产品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施工质量不过关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在工程完工之后,会有一定时间的质保期,在这个期间如果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会由施工单位反修。那电子工程质保期是多久?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说明。 一、电子工程质...


·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在通常大部分情况下,只要工伤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除非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