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无需公示吗?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一、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无需公示吗?
  
  需要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1,法律没有规定遗嘱必须在什么时间公布,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开始时公布遗嘱
  
  2,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有人隐匿遗嘱,损害其他继承人权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
  
  3,可以参考《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百八十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 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民法典》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继承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或者继承人之间存在异议的,就必须要对遗嘱进行公示处理,并按照遗嘱中的合法条款来进行认定处理,但遗嘱必须要进行有效性检验,只要有效的遗嘱才可以行使法律效力。
  
  


·继承何时开始
      继承何时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


·儿子女儿是同等继承权吗?
      儿子女儿是同等继承权吗? 一、儿子女儿是同等继承权吗? 儿子和女儿对父母具有同等的继承权,一般情况下继承财产份额均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复: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


·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包括哪些?
      在对遗产进行继承的时候,其实很大可能会产生纠纷,而这个时候如果可以顺利的对遗产作出继承,我们建议最好办理一个公证手续,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这个过程中自然需要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材料,那办理遗产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办理遗产公证...


·亲属继承权顺序是怎样的
      亲属继承权顺序是怎样的 一、亲属继承权顺序是怎样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合法的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放弃继承权可以委托吗?
      放弃继承权可以委托吗?可以。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委托他人到办理继承的公证处和其他继承人一起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可以在继承公证书上由代理人代替签署放弃继承的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


·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个是要视情况而论的。
      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个是要视情况而论的。 1、如果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3、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因为胎儿尚未出生,所以胎...


·胎儿继承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胎儿民法典条规定是怎样的?胎儿民法典条规定是《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解读:根据这条《民法典》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


·继承权丧失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继承权丧失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继承权丧失就是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


·放弃继承权要注意什么问题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己的选择,但是放弃的意思表示需要在继承之前做出。同时,在放弃继承权的时候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那从实践经验来看,到底放弃继承权要注意什么问题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


·未出生胎儿有继承权么?
      未出生胎儿有继承权么?《民法通则》1、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继承法》2、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