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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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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怎么办?
  
    一、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怎么办?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公开信息的,公民申请公开信息为拒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对于政府恶意不公开信息的,我们要及时地进行法律知识的了解,及时咨询律师,不能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平时也要普及自己的法律知识,懂得维护自己,以免受到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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