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湖南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湖南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严格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有关规定,编制和报批土地征收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依标准实施征地补偿。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法定补偿标准,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等文件变相改变补偿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立项审批和概(预)算审核等环节,要严格把关,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建设投资。在实施征地前,要督促有关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各项费用预存至征拆资金专户,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二)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原则上每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调整。各市州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集体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方案及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依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前实施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近3年未作调整修订的市州,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
  (三)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分配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公安、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户承包土地变更登记工作。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提高征地拆迁工作透明度
  (四)切实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报批前,各地应及时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联系方式等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告知工作应采取在村和有征地拆迁事项的组内醒目位置张贴公告、进村入户送达、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等有效方式,尽可能扩大被征地群众的知晓面。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将公告送达或张贴至拟拆迁的具体农户,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在开展拟征地告知的同时,须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代表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应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要求。用地报批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说明拟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工作的组织方式和过程,对程序不到位、告知确认等工作不落实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五)认真组织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征地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征地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并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要重点推进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要大力推行“张榜公示”,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融入征拆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将被拆迁人的姓名、房屋面积、人口及补偿金额等个人补偿信息进行张榜,并在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不断优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对在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涉及压覆矿业权补偿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督促建设方及时做好补偿工作,补偿到位后应及时办理矿业权范围调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六)实行多元化安置。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各地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积极引导和支持被征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征收土地上开办的各类企业单位,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聘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和中小微企业积极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强规划统筹,适度将部分商业设施向集中安置区布局,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被征地农民向商业服务业转移。在城市规划区内,应积极推行货币补偿和公寓楼安置,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优先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农业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保体系;对不具备调地或农业安置的地方,要采取其他安置途径,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七)切实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地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则上要先安置后拆迁,落实好安置措施后方可实施拆迁,不得违法违规强制拆迁。确需过渡安置的,要取得被安置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并通过安排临时过渡房或支付过渡费的形式,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应相应增加过渡费的支付额度。
  (八)统筹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各地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房屋拆迁规模,科学编制拆迁安置规划及方案,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作出安排,有序推进拆迁安置工作,避免出现“重复拆迁”现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单独为被拆迁对象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安置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商品房或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进行集中安置建房。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要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旅游小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
  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征地拆迁管理
  (九)加强征地拆迁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加强配合协作,不断强化征地拆迁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征地拆迁工作中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适时监督,及时纠正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偏差,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要严肃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强迫搬迁的行为,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严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随意动用警力。
  (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在实施征地前,各地要分析和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对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重大项目及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项目,要按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的征地拆迁项目,在风险隐患化解前一律暂缓实施。在征地实施中,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事态扩大。
  (十一)实行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拆迁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及时报送至“征地批后实施系统”,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征地批后监管,并适时将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状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在征地拆迁中做好宣传引导、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征地拆迁政策,引导群众理性反映问题和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大力宣传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典型经验,争取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理解和支持,为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以上便是我们整理的湖南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新内容增加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对拆迁公益事业用房做出了新规定。这些内容有利于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离职和辞职有什么区别 劳动者合同期内能辞职吗
      现实中,有的劳动者是向单位提出辞职,而有的则申请离职,那究竟离职和辞职有什么区别吗?一般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约定一个具体的劳动期限,那么在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是否可以辞职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合同期内能辞职吗 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


·员工二次入职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有些企业在招聘人才的时候,会倾向于招聘二次入职的员工。对于员工而言,尽管不是初次入职,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仍然应当慎重,毕竟这是和自己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东西。只是,员工二次入职协议是劳动合同吗?下面,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问题。 一、员工二次入职协议属于续签吗? 员工二次入...


·一、经济补偿金按照社保地还是工作地标准计算?
      一、经济补偿金按照社保地还是工作地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社保地计算,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 一、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规定须向劳动部门的规定可以按照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非全...


·建筑工程招标可以分为几类
      建筑工程招标可以分为几类 一、建筑工程招标可以分为几类 1、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招标投标; 2、勘察设计招标; 3、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4、工程施工招标。 二、没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什么时候退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


·无证驾驶出事故算工伤吗
      无证驾驶出事故算工伤吗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才算工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否能认定为工伤,要看交警...


·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为多长
      停工留薪期为多长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


·企业雇佣员工未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会怎样?
      劳动者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几年来由于劳动者的法律知识薄弱,很多雇佣单位利用霸王条款给予劳动者不公平的劳动待遇。企业雇佣员工未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夺回属于自己的权益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企业雇佣员工未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会怎样 第一,根据《中华...


·工程承包人的责任义务是什么?
      工程承包人的责任义务是什么“工程承包”这种现象想必您在生活中听说过,但是,大多数人很可能并不是很熟悉它的具体含义、条件以及工程承包人的责任义务。其实,工程承包实际上就是一种平等主体间关于承包具体事项的合同关系。下面,我们将针对工程承包人的责任义务这个问题做出详细的解释。 一、什么...


·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种种原因,在劳动关系里,也会出现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如果是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可以私下协议,但是如果是协议不成功的话,就应该对外求助了。那么,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呢?我们为你解答。 一、解除劳动合同判决 关于合同解除,一般认为依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实践中可以用实物代替工资吗?
      在实践中,单位可以用实物代替工资吗??其实,对于以实物代替工资的情况,有些员工会选择接受,因为他们认为如果不接受,那就要面对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形,最后可能会什么都拿不到。可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劳动者完全有办法对抗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那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究竟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