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搜查罪有什么构成要件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非法搜查罪有什么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关于非法搜查罪的犯罪主体,有的人认为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构成。但其实就《刑法》中的规定来看,只要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同时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构成本罪。在认定的时候即使其并没有搜查权,也不妨碍以本罪论处。但要是有搜查权的是否人员,犯本罪的话,那么会依法从重作出处罚。
  
  


·未成年持刀抢劫未遂怎么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抢劫罪最低刑为3年有期(另,最高为死刑),并且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加之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17岁抢劫未遂(未伤人),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3年,并且很可能非常低,比如拘役(最长6个月)等。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对于拘役怎么争取缓刑?
      对于拘役怎么争取缓刑?想要争取缓刑就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的事由;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集资诈骗罪有单位犯罪吗
      有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单位或者其他的组织,例如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刑法中玩忽职守罪第几条
      刑法中玩忽职守罪第几条?玩忽职守罪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


·可能判拘役的可以逮捕吗
      不可以。拘役不符合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刑诉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


·是否可以因病提前解除行政拘留?
      当事人因为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条例,而被行政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如果出现生病,或者旧疾复发严重影响本人健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因病提前解除行政拘留?相关法律条文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为您进行一下整理回答: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拘留可以提前解除,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申请...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内的体制改革带来了种种不利因素和压力,各类犯罪不断增加,有单位,也有个人,都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同一种罪中,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


·徐州市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徐州属于江苏省比较出名的一个地级市,而要是在这个地区犯寻衅滋事罪的话,一般也是根据江苏省关于此罪的具体量刑规定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徐州市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


·律师应该怎样进行涉税犯罪辩护
      律师应该怎样进行涉税犯罪辩护?一、不要以司法竞技的方式展开辩护司法竞技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重要理念,其是将诉讼视为在中立法官主持下诉讼双方进行的竞技,目的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对抗以达到发现事实真相,这被称之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精髓之一。从辩护的角度看,司法竞技式的辩护就是主...


·变造货币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变造货币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变造货币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


·团伙网络诈骗怎么量刑,被骗后如何报案?
      团伙网络诈骗怎么量刑,被骗后如何报案?因为网络的发展,近年来通过网络进行诈骗的行为越来越常见,许多对诈骗防范意识不强的人很容易落入网络诈骗人员设下的陷阱,导致财产的损失。网络诈骗花样众多,一般都会由团伙实施。那团伙网络诈骗怎么量刑?当事人被诈骗后应怎么报案?我们将通过以下内容为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