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疫情期间出租房免租吗 一、在疫情期间出租房免租吗?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在疫情期间出租房免租吗
  
  一、在疫情期间出租房免租吗?
  
  疫情期间国家没有规定出租房必须免租,承租人在未和出租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直接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请求出租人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疫情期间关于租金的解决方式是:
  
  第一,如果承租人因为经济压力难以按时支付租金的,那么承租人应该及时通知出租人,同时请求缓交租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二,如果签订的是短期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确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那么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然,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建议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同时保留关于疫情影响下客流、营业收支、损失等相关证据,在疫情得到控制后,依据公平原则,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
  
  二、疫情期间承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
  
  综上所述,自己的房东在疫情期间没有给自己免租,甚至在租金支付标准上都没有降低的话,对承租人来讲,房东这样的做法并不违反国家任何的法律制度,也不是不配合国家的疫情防控政策。强制性让所有的房东免房租也是非常不合理的。
  
  


·房产拍卖的注意什么事项
      房产拍卖的注意什么事项 1、注意选择房地产拍卖机构 了解该房产的拍卖机构是否具有拍卖的专业资质,以及能否保证产权顺利过户。在“服务可以创造价值”的今天,房地产机构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人,其专业资质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2、了解所竞买房产的权属状况。要确认所竞买的房...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就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约定的期间是除斥期间;法定解除权没有规定明确的除斥期间。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解除权消灭。解除权的行使往往是由于合...


·购房者退房的理由是什么
      购买商品房本来是为了住,但是有时候,买完房后发现房子并不如意,于是想退房。购房者要求退房的事情几乎每天都会发生,但不是所有人能退掉房子。那么,购房者退房的理由是什么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从法律角度来说,购房者要求退房,实际上就是要解除购房合同。因此,购房者退房的理...


·房屋买卖纠纷包括哪些,如何解决房屋买卖纠纷
      有的人攒了一辈子钱就想买个踏实房住,但有时候往往事与愿违。由于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的情形很多,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房屋买卖纠纷都包括哪些呢?如果购房者遭遇类似情形,该如何解决房屋买卖纠纷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买卖纠纷包括哪些 1、商品房预售纠纷...


·限购房和不限购房区别
      限购房和不限购房区别是什么,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通常会因为限购令的影响而产生两种房子,一种是限制购买的,也叫做限购房,还有一种是不受限制的,即不限购房,那这两种有什么区别吗,下面我们对其进行整理,为您解决疑问。限购房和不限购房区别一、目的不同中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


·发生房屋产权纠纷要怎么处理
      发生房屋产权纠纷要怎么处理一、发生房屋产权纠纷要怎么处理 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根据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


·拥有房屋继承权有哪些条件 一、拥有房屋继承权有哪些条件?
      拥有房屋继承权有哪些条件 一、拥有房屋继承权有哪些条件?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


·哈尔滨双城区房屋买卖有哪些注意事项?
      所谓安居乐业,意思就是有个稳定的住所,事业也会跟着兴旺。人们长期在外忙绿奔波,有了一定的积蓄之后,就会考虑在当地买房。哈尔滨双城区凭借其良好的地理优势,吸引了很多人来这里买房。想要买到一个优质好房,得擦亮双眼,思想坚定,不要被天花乱坠的修饰话语所动摇。下面,我们就来讲一讲哈尔滨双...


·离婚房屋过户给孩子的话怎么做
      其实离婚的时候,如果说夫妻双方都能够协商一致将房产留给孩子的话,这也是非常好的一个选择。因为毕竟孩子在婚姻关系当中是没有过错的,而且孩子也是夫妻双方生命的延续体,想必大多数夫妻把房产过户给孩子都不会存在多大的争议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离婚房屋过户给孩子的话怎么做? 一、离婚房...


·购房合同第15条违约金写0是否可以
      一,购房合同第15条违约金写0是否可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