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刑事国家赔偿确认机关的规定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随着我国最高法院有关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国家在国家赔偿的确认机关、确认对象和确认范围方面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家赔偿遵循的“谁侵权,谁负责”的理论原则。下面就向您介绍一下我国有关刑事国家赔偿确认机关的具体规定。刑事赔偿中,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主要有“谁侵权,谁负责”原则和后置原则。所谓“谁侵权,谁负责”原则就是各侵权主体分别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一个侵权后果有数个侵权主体,那么各侵权主体对自己侵权的部分后果承担责任。后置原则又称吸收原则,是指一个侵害后果由数个侵权主体共同造成时,由最后作出终局决定的侵权主体单独承担全部责任。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确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时统一明确适用了后置原则,即由最后作出侵权决定的司法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侵犯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仍然坚持适用“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一、具体来说,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侦查犯罪过程中有权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上述机关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违法拘留决定,或者拘留超期的,该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就成为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就有权向其请求赔偿。其中,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生国家赔偿的情形,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和关押拘留人的看守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而只能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该法第六十八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而出现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时,应确定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或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因此对无罪的人错误定罪处罚的,只能由作出错误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实践中,原生效判决可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也可能是经过第二审程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莹律效力的,腺一审人民甚阮为婿1尝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或者检察机关撤回作不起诉,甚至撤销案件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4)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表明一审法院对案件作了错误的有罪判决,导致已被捕的被告人羁押时间的延长,根据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后置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将作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主要是指二审发回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不起诉、撤销案件处理,对于这种情形,《国家赔偿法》也明确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条规定取消了原《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共同赔偿制度,方便责任划分,有利于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也便于赔偿义务机关及时办理赔偿案件。(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类机关不仅是指公安机关,而且包括所有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能的机关。换言之,这些机关都可能因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而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刑事司法机关在没有组织法上的依据的情况下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中接受聘任、任命的人员,视为受刑事司法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人员。他们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刑事赔偿,由设立该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刑事司法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已经执行的,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更为妥当。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于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使用还是单独使用,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一旦原判决发生错误,侵犯其财产权的应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实践中,如果赔偿请求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协调一审法院,尽快赔付赔偿请求人。这样严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对那些滥用司法裁判权的人进行了约束。使他们在裁判和审讯案件的时候不敢在糊弄行事。这让每个人的依法办事的意识越来越强。既维护了国家机关的声誉也对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公平公正。可见,我国刑事国家赔偿确认机关的规定是一个两全其美的规定,是国家经过深思熟虑规定出来的结果,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去严格执行。
  
  
  


·分居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分居的,在分居期间各自肯定都是有自己的生活,而在这段期间内也就会实际取得一些收入,甚至还会负有一些欠债。那对于分居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若属于的话,则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就可以要求进行分割。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分居期间的收入属于...


·离婚后协商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有哪些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一般诉讼离婚都是因为财产分割或是子女抚养权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当法院将子女抚养权作出判决之后的若干年,可能出于某种原因,例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条件拮据、子女主动要求与另一方一起生活等,需要变更抚养权。那么,离婚后协商变更抚养权如何变更呢? 一、离婚后...


·既监护又抚养拥有什么义务?
      既监护又抚养拥有什么义务?针对孩子而言,监护权和抚养权是可以分离的,但是既监护又抚养所给予给孩子的有效的权利会更多,所承担的义务也会更多。一般来说,家长都会拥有两项权利,即监护抚养权,无论是在孩子的生活中,还是家长的生活中,都离不开这两项权力的使用,以下是律师网我们为您整理的内容...


·离婚财产与公婆分割的问题如何解决?
      结婚后又要离婚的人是有很多的,众所周知,离婚也不是一件简单的是,不是去民政局办理一个离婚证就行了的。而离婚经常牵扯到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包括婚前财产以及婚后财产等。那么,离婚财产与公婆分割的问题怎么解决呢?一起随我们来看看吧! 2017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婚前财产...


·财产被冻结离婚被判不离怎么办?
      财产被冻结离婚被判不离怎么办?财产被冻结离婚被判不离需要申请解除冻结。离婚冻结财产判不离后会解除这样的一种冻结的手续,并且在相关的一个财产问题不会进行分割,主要还是由于我们国家规定的如果,主要是我们国家已经规定了,在夫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之下,是不能够进行一个夫妻财产的分割措施的...


·离婚4岁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视情况而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


·夫妻一方过错方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夫妻一方过错方的认定是怎么样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财产是一方个人财产?
      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来证明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财产是婚前取得的证据。
    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结婚后,都属于一方所有。这个财产的性质不会因...


·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大家知道
      您知道,要是夫妻之间协议离婚失败,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那么您知道,若是双方不在同一个居住场所,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管辖法院受理的话,应该是在哪里?为了解决您的问题,本站我们为您找来了以下相关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程序 诉讼与管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离婚协议无子女无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一、离婚协议无子女无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