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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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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吗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现实中,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的行为,此时承担法律责任中就包括了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在实际计算这个赔偿金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了,通常工作满一年的,那么就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但最多只能支付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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