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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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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如果离婚时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不足的话,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是是否能够变更抚养费,关键是看是否有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所谓必要性,就是指现有的抚养费已经不能够满足或者超出了被抚养人的客观需要。所谓可能性,是指抚养人的承受能力或者收入水平提高,那么其就可以负担新增的抚养费。一般来说,只有具有了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变更抚养费起诉需要的证据
  
  1.开销增大的相关证据,比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证据票据或者住院、上学的大额开销的相关票据;
  
  2.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比如纳税证明、工资条等证据。只有通过上述证据,我们才可以证明有变更抚养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变更抚养费的具体法定情形
  
  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更抚养权条件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寻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了。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条件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此种变更抚养权条件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综上所述,如需进行变更抚养费起诉则是要根据未成年子女的真实生活情况的变化以及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下才可能起诉成功。因为要增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法院主要是依据所提供的真实证据来判断情况是否属实及是否需要进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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