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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撤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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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信用卡诈骗类的经济犯罪当中,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恶意透支的这种情形比较多,现在想要申办信用卡的话各大银行的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了,这是因为以前有些无业游民,甚至经济状况收入特别不稳定的人办好了信用卡就是为了维持生活,可能就没打算偿还信用卡的这种想法。在被银行起诉了以后可能这些人也会考虑信用卡诈骗罪撤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信用卡诈骗罪撤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属公诉案件,不能“私了”。银行是案件的被害人,不是原告,无权撤案。但有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所 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谓“使用”。 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 结算的各种服务等。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3、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恶意透支”作过司法解释,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 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1997年刑法对“恶意透支”作了立法解释,即 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大多数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根本就不能够撤诉来解决的,尤其是在案件已经提交至法庭审判的情形之下,就算受害者要求撤诉的,但是这种诈骗罪的犯罪意图跟危害力都是比较大的,所以仍然会按照诈骗罪对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当事人进行制裁的。不过在宣判之前能够把欠的钱全部还上的,可以减轻处罚。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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