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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可以和解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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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对于您来说,应当都不陌生,这种和解,您通常意义上理解的都是日常生活当中关于某一个事项达成一致,但是实际上法律当中也存在着何洁,比如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就存在着何洁。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可以和解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法可以和解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刑事和解的法律条文共有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解读:
  第277条共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和解的使用条件和案件范围的规定。和解的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真诚悔罪。二是活的没害人的谅解。三是被害人自愿和解。和解的案件范围有两种: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的,双方当时人可以和解。二是除渎职犯罪意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法的过失犯罪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第二款是关于当事人和解的除外规定,根据本款的观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这里的五年之内指的是犯前罪的时间距离犯后罪的时间不超过五年。前罪是故意犯罪的,无论后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适用本章关于和解的规定。理解和执行本条时应当注意自诉案件的和解与公诉案件的和解之间的区别:第一,和解主体在诉讼的地位不同。自诉案件的和解是在起诉方和被诉方之间进行的,是诉讼的双方主体之间的协商;公诉案件的和解是在被诉方与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被害人之间进行的,不是追诉主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协商。第二,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同。自诉案件的和解协议不仅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还可以涉及诉讼的进程,起诉方可以处置诉讼权利;公诉案件的和解协议针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不能涉及公权力的处置,无权决定诉讼进程。第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不同。自诉案件中,起诉方与被诉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起诉方可以举此决定撤回起诉,从而终止诉讼;在公诉案件中,和解协议只能作为在诉讼各个阶段重款处理的依据,任命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单前提是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不起诉的规定,不能单独据此决定诉讼的进程。首先需要向您明确的是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可以和解的案件,他是有范围规定的,比如说因为民间纠纷所引起的一些伤害性的案件,而且何姐必须是在起诉方和被诉方之间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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