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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39、40、41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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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39、40、41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谁承担?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6、因职工死亡,职工家属主张遗属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职工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职工的关系及符合申诉条件。
  
  7、因追索培训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39、40、41条规定的内容都是不一样的,在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时候还得结合这36条和38。基本上从第39条到第41条都是针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作出的限制,比如说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能够保证职工一个星期应该能够休息一日的,真的因为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和职工在协商以后才能够延长工作的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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