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有哪些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有哪些?
  
  自改革开放以来,人防工程防护已逐渐步入人们的生活当中,为人民的安全提供了高质量的生活保障。福建省人民政府防空部门发布了《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那么,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有哪些?下文是关于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应根据国家人防办规定获得“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 (以下简称“达标企业”),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本企业列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且无违规行为的达标企业均可在全省承接业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准入门槛。
  
  第五条 非达标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质量服务管理工作。
  
  (三)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四)负责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管理。
  
  (五)监督检查受委托机构承担的防护设备质量服务管理行为。
  
  第七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质量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安装的质量监管、合同备案管理。
  
  (四)监督检查受委托机构承担的防护设备质量服务管理行为。
  
  第八条 县级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所辖人防工程项目的防护设备产品安装质量监管。
  
  第九条 省级人民防空协会接受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下列行业质量管理服务行为:
  
  (一)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申报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
  
  (二)负责执行国家人防设备产品目录。
  
  (三)依法维护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组织防护设备产品生产与安装的质量检查工作。
  
  (五)组织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六)组织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七)推广应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八)健全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信誉。
  
  第十条 达标企业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主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人防设备图集组织生产安装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三)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的安全生产。
  
  (四)加强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五)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
  
  (六)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七)组织申报将企业产品列入国家人防设备产品目录。
  
  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管
  
  第十一条 达标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目录”范围在本省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安装,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对于超限尺寸的特殊产品,应由设计单位完成构件设计,经省人防审图中心进行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安装。
  
  第十二条 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应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检操作规程,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的要求实施产品质量生产和检验,每件产品应有一套完整的《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安装电子注册单》。
  
  第十三条 达标企业应根据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的有关要求进行产品电子注册,经过电子注册后的产品方可出厂安装。产品出厂时应当具备合格证,达标企业对具备合格证的产品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四条 钢材、水泥、焊接用材等原材料(含外购件)进厂时,达标企业应将原材料购销合同、质量证明、原始发票等资料妥善保管,每批次购进的钢材、焊接用材等应按规定送国家认定的检测单位抽检。
  
  第十五条 达标企业应当加强各类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涉密图纸资料应当入库归档,由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达标企业安装施工前,应编制项目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安装队伍及配备岗位资格人员、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保证措施、特殊尺寸产品的施工技术要求等。
  
  第十七条 达标企业安装施工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填报企业资质、安装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依法接受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人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做好相关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
  
  第十八条 达标企业应在人防门、活门等产品初次进场安装施工前,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填报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
  
  (一)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
  
  (三)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一份。
  
  (四)经监理单位批准的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一份。
  
  以上资料齐全且进场防护设备产品已初始电子注册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对于质量符合要求的,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和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未按上一条规定办理初次进场报验手续就进行防护设备安装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达标企业立即停止施工,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达标企业应有专门的施工安装队伍,施工安装队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工人等组成,每个项目现场至少应配有安装施工员1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纳入项目《监理实施细则》防护专项的主要内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对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实施监理:
  
  (一)审查生产企业的从业达标企业证书。
  
  (二)达标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核查进场防护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四)组织对防护设备安装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审核签认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五)其它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达标企业应派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或质检员参加,并根据《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将防护设备安装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内业融入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质量文书。
  
  第四章 信息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防护设备信息价基础数据采集、价格整理、信息分析、信息价报审以及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编制防护设备信息价应当遵从市场定价的原则,以当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为基础对产品成本分析后综合确定。
  
  第二十五条 防护设备信息价指由经销单位的交货点直接送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全部费用,包括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税金以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等组成,不包含安装费。
  
  第二十六条 与上期发布防护设备信息价时的人工费和综合钢筋材料费相比,当建设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人工费或综合钢筋材料费变动超过10%时,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应及时调整防护设备信息价。
  
  第二十七条 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方可在福建人防门户网站上发布当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并作为人防工程参建各方编制概(预)算或设备招投标时参考使用。
  
  第五章 合同备案
  
  第二十八条 达标企业应使用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简称“制式合同”)。达标企业应在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一)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
  
  (二)防护设备达标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原件一份。
  
  (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达标企业合同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和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时,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备案:
  
  (一)非达标企业或未经批准省外达标企业签订的合同。
  
  (二)达标企业正处于停业整顿处理期或处于该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内。
  
  (三)经该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实,达标企业存在其它违反市场诚信经营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一条 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未经备案的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办理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对达标企业产品生产安装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原材料、生产图纸、质检内业、产品电子注册、生产工艺、安装质量等。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工作和要求按照《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连续两次企业信用评定等级为B-级,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地下空间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其“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自行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总共有三十五条,分别阐述对人防工程施工的前期、中期以及后期的要求把控以及对各个参与施工的部门的行为的约束。严谨细致的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家政府的重视,让居民的生活能够多一点保障,少一份危险。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
      很多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遭受了身体受伤,由于不懂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就不知道用什么样的方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时会把劳动工伤案件当作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处理。由于适用案由和法律条文不一样,所得的赔偿也不尽相同,甚至相差很大。那么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有什么不同呢?我们一起在下...


·一、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是什么?
      一、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是什么?女职工在三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双方合意解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如果企业未依法合理解除或协商解...


·职工在选择就业的时候不仅仅会考虑工资的问题,还会考虑五险一金
      职工在选择就业的时候不仅仅会考虑工资的问题,还会考虑五险一金的购买问题,有些企业用很多理由拒绝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那么交五险一金需要什么材料,是否需要个人档案和身份证。接下来我们给您介绍一下关于交五险一金需要的材料是哪些。 1、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


·我国其实很多人在工地从事工业工作但也属于高危行业
      我国其实很多人在工地从事工业工作但也属于高危行业,所以很多时候会出现工人在工地施工时从高处摔下或者在施工期间受伤的情况,受伤后去医院看医生算下来的医疗费用比工资多,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很久也不多的赔偿,在工地施工时发生的受伤意外应该如何赔偿了呢?  工地施工时发生的受伤意外应该如何赔...


·严重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1、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其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2、报告、申诸的时间要求: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方施工合同解除的情...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步骤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受伤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工会组织,他们都是有权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不过此时要注意,不同主体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时效不一样,但具体的认定步骤却是差不多的。那其中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步骤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个人申请...


·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处罚是什么
      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处罚是什么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


·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存在的同时也同时存在矛盾,一方面是用人单位获得劳动力,另一方面是劳动者从中获取报酬,如何使这种利益关系规范化呢,这就要提到劳动合同了那么劳动合同是如何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流程是怎样的,现在就由我们来告诉您。 一、协商解除 协...


·职工的个人权益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的热门。在当今社会中
      职工的个人权益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的热门。在当今社会中,会有这样情况,有些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交社保,许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其实这是对个人权益的一种侵犯,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下文中将为你解决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吗的问题1、提供有效证据,向劳...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都有哪些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都有哪些呢?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