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事故误工费儿童怎样进行赔偿?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医疗事故误工费儿童怎样进行赔偿?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资格;再如,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二、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在我们国家监护人变更的话,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必须要符合一定条件,在符合条件之后,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然后由相应的部门来进行审核,可咨询律师。
  
  
  
  


·解除劳动合同医疗保险怎么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医疗保险怎么处理?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或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并可...


·做工伤鉴定要体检对不对是否需要全身检查有医疗机构按需要确定
      做工伤鉴定要体检对不对是否需要全身检查有医疗机构按需要确定。对于在需要做工伤鉴定时的情况时,是否需要全身的检查是由医疗机构来根据情况认定的,如果认定有需要来做全身的检查,那么就要按照规定来给工伤鉴定者做出适当的检查。不属于治疗工伤的费用,不能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当按谁同意谁负...


·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可以一起用吗
      职工工伤,应该进行工伤认定,经过认定工伤,医疗费一切由工伤保险支付,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治疗职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使用的,如果没有经过工伤认定,或者认定不是工伤,只能用医疗保险报销。1、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不同的险种,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职工因患...


·重庆医保如何补缴
      重庆医保如何补缴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2001年前后。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但是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有哪些情形 1、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2、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


·医疗过错鉴定时间限制是怎样规定的
      医疗过错鉴定时间限制是怎样规定的 一、司法医疗过错鉴定时间限制 司法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


·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 为了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
      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 为了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为医疗损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出台了许多有关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法规,那么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分别是什么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解答这方面的问题,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进行了解。 一、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 ...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败诉原因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败诉原因 一、医疗纠纷十大败诉原因 1、不去复印、封存病历而贸然向法院起诉; 2、只复印病历而不对病历进行封存; 3、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患方,未作尸检而起诉; 4、认为只要存在损害后果或经济损失就认为医院有过错的患者; 5、凭感觉或直觉认为医...


·美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
      美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 现在有很多人为了能够更加美丽,会去美容医院做美容手术,有的人甚至会去整形医院去做整容手术。在这里我们要提醒您的是,在做整形手术或者美容手术的时候,发生医疗事故的概率会比普通的手术要大得多,那么,美容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什么呢。 一、美容医疗事故鉴...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怎么改 ?一、定点医院是什么?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怎么改 ?一、定点医院是什么 1、医保定点医院指的是社保部门指定的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社保医疗资格的医院,医院也可以自行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医院,只需经过医保考察,并符合医保的要求即可成为医保定点医院,从而为本区域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只要凭医保卡到定点医...


·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解决途径有哪些
      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解决途径有哪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那么对于患者来讲在发生了医疗纠纷后该怎么办呢?具体有哪些解决途径?我们整理了相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方复印、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