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构成侵占罪要符合哪些要件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侵权罪与职务侵占罪不同,它不属于公司员工职务犯罪,一般是指对他人的遗忘物、埋葬物进行非法的占有,当然也是要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之后,才能构成犯罪。另外,构成侵占罪还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究竟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侵占委托物(委托物侵占、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脱离占有物侵占)。
  委托物侵占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委托关系。侵占脱离占有物的法益是所有权。
   一、普通侵占的构成要件
  1、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本罪属于身份犯。
  2、行为对象: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有的财物。“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无论哪种占有,都要求以委托关系作为前提)。
  (1)事实上的占有: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当他人说了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没有“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而没有占有他人财物,也不属于“代为保管”。
  例如,在车站、码头帮上下乘客搬运随身行李的人,并没有事实上占有乘客的财物,只是乘客占有的辅助者。
  (2)法律上的占有:行为人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例如,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占有该不动产;提单等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占有提单等有价证券所记载的财物。
  (3)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例如,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乙知道真相却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对侵占赃物的行为以赃物犯罪(刑法第312条)论处。如果乙不知是赃物而据为己有,则仅立侵占脱离占有物(原所有人的遗忘物)的犯罪。
  3、行为内容:变占有为所有(侵占行为)。
  (1)侵占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委托管理现金的情形,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占行为(明确表示不予归还)。
  (2)“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二者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
  (3)“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万元以上。
  4、主观要件: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毁坏的,仅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脱离占有物侵占的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1、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例如,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下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死者身上的财物(在公共场所)等,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都属于遗忘物。
  2、埋藏物:埋藏物是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他人(包括国家、单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
  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成立侵占罪。
  3、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
   三、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
  1、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因为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2、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诈骗罪。行为人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仅成立侵占罪(欺骗对方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四、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侵占的是国家所有的财物,则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从上文的讲解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侵占罪的情况不同具体分为了普通侵占与脱离占有物的侵占,在不同的情况下,法律中规定的构成侵占罪的要件不同。各位不妨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当然,既然涉嫌构成了犯罪,肯定就是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体的有哪些?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体的有哪些?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也就是说只有刑法中规定的具有独立意志的合格...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一般判几年?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一般判几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


·合伙走私并贩卖武器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合伙走私并贩卖武器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


·适用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适用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1、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


·非法拘禁罪的判刑程序是什么?
      对犯罪嫌疑人判刑不能随意的处置,必须符合法律的程序依法进行审判,最后确定是否触犯刑法和应该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非法拘禁罪的判刑程序是什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法拘禁罪的判刑程序是什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


·被拘留嫌疑人的拘留证有时间吗
      被拘留嫌疑人的拘留证有时间吗被拘留嫌疑人的拘留证是有时间的,拘留证落款时间规定是:拘留证上的拘留时间必须要以被拘留的实际时间保持一致,拘留的落款时间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天。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


·涉嫌寻衅滋事罪一般关多久,寻衅滋事罪要坐多久的牢?
      寻衅滋事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那么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换言之,涉嫌寻衅滋事罪一般关多久?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涉嫌寻衅滋事罪一般关多久《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


·民事诉讼当事人被拘捕的注意事项都有什么?
      民事诉讼当事人被拘捕的注意事项都有什么?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是什么?
      近年来,集资诈骗开始盛行,而犯罪的主体也由以前的个人单打独斗变成了单位犯罪,单位集资诈骗的案例不在少数,作为单位犯罪,它的立案标准与个人立案标准大不相同,而且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也和个人不尽相同,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单位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情节。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 一...


·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限制其同业竞争的协议,意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会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否则劳动者可以选择履行或者不履行。以下是的我们为您总结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对双方产生拘束力的相关内容。 一、规定了经济补偿条款的竞业限制协议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