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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强奸罪缓刑判决是否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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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背女性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这种做法叫强奸,但偏偏就有很多的男性同志在精虫上脑的时候就是不管不顾的,不仅强奸妇女,甚至是强奸未成年少女的这种案例也非常的多。而强奸给当事人在心理上,包括生理上造成的伤害都根本没办法抹去,可不排除有些强奸犯自己还在考虑在我国强奸罪缓刑判决是否有可能?
  
  在我国强奸罪缓刑判决是否有可能?
  
  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对此应理解为:
  
  (1)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所判处的刑罚高于3年有期徒刑,就不能适用缓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因为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都不存在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适用缓刑没有实际意义。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并非对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是,暂不执行所判刑罚,犯罪人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是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这里的犯罪情节,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既包括客观方面的情节,也包括主观方面的情节;既包括案中情节,也包括案外情节。
  
  总的来说,情节较轻的,才能适用缓刑。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现,如犯罪后积极退赃,在羁押期间遵守监管法规、坦白交代罪行,在审判过程中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
  
  3、必须不是累犯。换言之,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因为累犯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再次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严重,难以改造;如果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故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情况,强奸犯罪是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一般不会判缓。
  
  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强奸罪缓刑判决的几率是很小的,因为只要构成强奸罪的量刑起点都是在三年以上的,这一点首先就和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完全是背道而驰的,缓刑只针对那些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而强奸的这种行为本身就非常的恶劣,被判处缓刑从法律上还是人情上都有些不切实际。人们普遍认为对强奸者应该一律严惩,更不用说是缓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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