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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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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标准是什么?
  
  国家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就以安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安置工作为例,我们给您分享关于安庆市政府自2014年4月份就出台的一项真对安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标准政策都有哪些相关的内容。
  
  
  《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安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政策。其中的重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安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行统一预存,统一拨付,专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一)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二)土地补偿费的30%按有关规定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建立征地补偿资金督察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情况进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查处。
  
  第十二条 实行多途径安置,除对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外,鼓励各区因地制宜采取农业安置、集中安置、就业安置、留地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收益。
  
  第十三条 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且已安置的,公安部门应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符合撤村建居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后实施撤村建居。
  
  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市区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转户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通过这些条例我们觉得安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相当完美,这样的政策维护了安庆市农村的村民经济来源,又保证了生活,村民也可以就业同时学习到一些技能,改变了以往的田地耕收式的生活方法,换一种活法也很好,而且这对于村民是很大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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