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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租赁需要什么资料才能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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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变更都要进行登记备案,不登记备案虽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上海房屋租赁需要什么资料才能备案登记呢?下面由我们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
  
  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
  
  第十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上海房屋租赁备案登记需要的资料
  
  1、出租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者深圳市公安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地产证》(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的证明书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4)、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5)、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6)、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须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9)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2、承租人(为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居住人为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3、承租人(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境外企业可提供《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留原件
  
  注: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需明确表述(境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阅读完本文,相信您已经知道上海房屋租赁需要什么资料才能备案登记了,如果您是出租方,您需要提交应由出租方提交的资料。如果您是承租人,则只需要提交上述由承租人提交的资料,根据承租人是单位还是个人,所需提交的资料又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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