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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一定要移送公安机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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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销售假药一定要移送公安机关吗?
  
  如果已经达到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2、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3、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4、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5、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6、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1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刑法中销售假药罪也是有立案标准的,而且对于销售假药的刑事立案不是根据有没有把人吃出问题来确定的,销售的这些物品当中全部都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工商局必须要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工商局无权全权处理,移交给公安机关也意味着被判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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