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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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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法定,用人单位可以间接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虽然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适用限度之内,通过合法程序间接达到约定解除条件的管理目的。
  
  解除劳动合同肯定有着具体的违规行为,所以即使自己事假三个月,只要自己的理由合理就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的利益维护会存在一些直接的关联,否则所属企业是无法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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