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在建筑工地上施工,为了保障施工双方的权利,建筑公司会与施工方签订一个合同,但是在合同中有很多条文是需要有法律效益的,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这些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告诉你。
  
  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1、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2、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多源于争议方对计价依据、相关造价政策的理解不够,对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权威性的信赖或依赖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  
  
  3、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法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这就是说发生争议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以上四种方式和解、协调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结,能够较经济、及时解决纠纷。仲裁、诉讼是使纠纷的解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解决纠纷的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但相对于和解、协调必须付出仲裁费和诉讼费等相应费用和一定的时间。
  
  二、有哪些法律条文可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在生活中十分常见,我们可以采取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来处理这类纠纷,随着这类纠纷的种类在不断变化,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改进关于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上法律的改进,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们工作的时候,有时候会出现被辞退的请款,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我们应该都不是很清楚,而劳动法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从而保护我们被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些问题,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下面让为我们分享一下相关知识。...


·工作单位证明有哪些书写注意事项以及如何书写
       工作单位证明是由工作单位为职工出具的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该证明主要证明的是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相关情况,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是使员工能够更方便的办理相关的业务,该证明文件是对于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基本情况的介绍使得业务办理部门对于该职工的情况能够更全面的了解,有利于各项业...


·批捕停发工资如何发放?
      一、批捕停发工资如何发放?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2、如果能够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停发的工资等相关福利待遇...


·我国法定童工年龄是多少岁
      童工在很多国家都是存在的,尤其是一些贫穷的非洲国家,童工更是普遍。而在我国,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否则就要对单位作出处罚。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可能还不清楚究竟我国法定童工年龄是多少岁?下面我们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我国法定童工年龄是多少岁 我国劳动法严禁企业...


·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需要什么材料?
      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有些意外造成的伤害较轻,有些意外则造成终身身体的残疾,不同程度的上影响自己的生活,国家对这一类有身体伤残的人经过分级并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以此来保障伤残者的基本生活收入。那么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需要什么材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 一、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规定是什么
      在工伤保险条例当中,对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要求是有着详细的规定的。员工只有在进行过工伤认定以后,才可以进行下一项工伤维权的事宜。而且员工是否属于工伤,这都是需要相关的证明的,如果员工是因为个人的原因导致意外伤害的话,用人单位是不承担责任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


·我国法律规定员工构成非法集资罪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如今是一个商业经济发达的社会。各行各业对于资金都有着额十分迫切的需求。由于常规的融资渠道有限或因为某种情况受阻,使得非法集资成为一些团体或个人筹集资金的关键渠道。那么,我国法律规定员工构成非法集资罪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我们在下文中将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法律规定员工构成非法集资罪的...


·单位解雇员工的程序是怎样的
      单位解雇员工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1步,通知员工被解雇了。语气坚决地告诉员工这是最终决定,申诉无效。多数情况下,员工听到此通知并不感到突然,因为公司已提醒其注意绩效或行为问题。第2步,解释被解雇原因。如果由于员工行为不端而将其解雇,只需描述其违反的政策及其违反该政策的具体行为。如果由...


·工伤鉴定8级赔偿多少钱?
      一些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为管理不当,导致工人被砸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工人经过工伤鉴定后,会拿到工伤认定书,里面会明确工伤等级,目前我国对工伤等级分为十级,对应的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那么工伤鉴定8级赔偿多少钱?下面我们就给您重点讲一讲。 一、工伤鉴定8级赔偿多少钱? 1、医疗...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失业金谁给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失业金谁给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失业金由失业保险支付。《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


·单位辞退员工按照几倍补偿
      首先需要确定辞退理由,辞退理由决定了是否需要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1、如是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2、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