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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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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呢?本文马上就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
  (一)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
  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二)区分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的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或借给欺骗人;但本罪不仅要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被骗人交付钱财是认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
  (三)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侵犯的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
  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本罪。
  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4、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四)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本罪的诈骗方法亦可以通过欺诈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来实现,其关键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如果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作法牟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应以后者等定罪,如果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则应以本罪定罪量刑。
  二、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通过向公众集资的行为,从而实施诈骗行为,此时一般是以高利进行诱惑,受害人基于一种错误的认识,就会上当受骗,最后发现损失惨重。而在对犯集资诈骗罪进行处罚之前,还需要先作出认定,至于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上文已经作出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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