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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常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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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常见行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常见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按照规定,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不过,在立案标准上面,对于自然人的立案标准要求,明显是要比对单位的立案标准要求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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