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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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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即“无效合同有效化的处理原则”。
  
  因此,工程造价确定与合同效力关系不大。若合同有效,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若合同无效,也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在合同没有约定计价方式时,可参照当地政府定额及市场价格确定,即工程造价确定与合同效力无关。
  
  尽管工程造价确定与合同效力无关,但是对于工程款支付的违约责任,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却存在很大差别,若合同有效,则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若合同无效,一般参照同期银行利息计算。
  
  2、合同无效对工期索赔的影响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索赔时常发生,通常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发包方依据合同的约定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无须证明损失的存在,即使发包方没有损失,承包方也应该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期索赔就缺少了合同依据,工程的期限无法界定,工期延长的责任也因此难以认定,当事人很难通过法院索赔成功。
  
  3、合同无效对窝工费的影响
  
  同样,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停工索赔也不是以合同为依据,实践中是以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窝工费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实际造成损失的证据。
  
  4、合同无效对质量索赔的影响
  
  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因违约行为导致的质量索赔,违约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在这里,违约方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包括合同约定的其它利益,例如违约金等。
  
  但是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索赔,因为缺少了合同依据,所以索赔范围主要限于质量修复费用,其它损失很难索赔成功。
  
  5、行政责任
  
  对于行政责任,《建筑法》第65条、66条、67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等规定,承包人存在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承担多种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但是由于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多发生在民事诉讼和仲裁中,而行政处罚需要行政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作出,因此除非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实务中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比较少见。
  
  二、建设工程中合同无效的情形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事项是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适用于各种合同形式,而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做了进一步细化,根据该解释第1条、第4条,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分成以下方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5、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按下列原则处理:第一,立即停止履行。第二,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第三,赔偿损失。损失主要包括为准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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