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一、关于案由的问题根据《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可以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区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其中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包括未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但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57条、58条规定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担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原告对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第58条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同时,鉴于诊疗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及发生医疗损害的情况,不仅患者方面难以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而且医疗机构也难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能对举证责任进行一刀切,在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或者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时,就判决原告举证不能而败诉,也不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并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该运用举证责任缓冲规则,由原告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可能具有过失,然后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第55条、56条、62条规定的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只要原告证明了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法官就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失,此时就要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三、关于鉴定的问题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可避免要面对记载整个医疗过程的病历,病历中的很多专业术语,对于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患者的损害这两个要件不难判断,难的是判断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后两个要件,一般要根据鉴定意见来予以确认。但对于医疗纠纷中因果关系的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医学专业人员根据医院的病历等材料,结合自身的知识及经验等作出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差异,甚至完全相反,因此法官对鉴定意见应该严格审查,全面、客观地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并到医院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同时要求原告说明其认为医院在哪些方面存在过错。四、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在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有:对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的,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在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因此应该统一适用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在具体适用时应该考虑到实际赔偿数额与损害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而不能一概判决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五、关于调解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着重进行调解。但如前所述,此类纠纷的后果往往都比较严重,轻者造成患者残疾,重者造成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往往情绪激动,提出很多不合理的要求,而医院又竭力主张自己没有责任,不存在过错,双方的矛盾可想而知。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患者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不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可能会使双方的矛盾升级,甚至发生恶性事件。如果进行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意见进行判决,对于法官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关键是患者总认为所有病历都是医院制作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中有医学专家、大医院的教授等,这些人与被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偏袒被告,因而强烈反对进行鉴定。为此,实践中很多调解者并没有立即委托鉴定,而是专门学习了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导致产妇大流血的原因及抢救措施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认真分析病历、到医院找相关人员询问了解,让原告看到法官的认真负责,使其情绪得以缓解,并适时向其释明不可能让医院包医百病,导致损害的原因与当前的医疗技术水平、患者自身的个体因素等方面的联系,从而使双方坐到一起进行调解,最终两件案件都通过调解结案,双方都比较满意。当然,如果法官做了上述工作,当事人仍然分歧较大,则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来处理,但在委托鉴定前,一定要把鉴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告知、释明,同时对鉴定意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委托鉴定的内容,则应该包括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该原因力的大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上文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入手,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进行深入思考和解析,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来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由此可见,虽然医疗行业确实存在高风险性与高技术性等特殊性,但医疗服务行为并不因此具有免责特权。医疗既为患者服务,就应当对患者负责。综上就是的律师总结的一些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的情况和思考。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医疗事故在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因此,我们可以未雨绸缪,提前了解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有助于你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我们将为你介绍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供你做一个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


·异地医疗过错在哪家法院申请
      异地医疗过错在哪家法院申请 一、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病例部分造假的仅仅部分无效),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复印病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检查在医院所有签字的东西都要复...


·医疗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医疗事故在生活中是经常都会发生的,因此我们可以未雨绸缪,提前了解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赔偿的标准,有助于您在面对医疗事故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一旦发生医疗...


·医疗过错官司怎么打,要注意哪些问题?
      医疗过错官司怎么打,要注意哪些问题? 医疗纠纷相对一般的民事纠纷,具有专业性强、程序繁杂、时间周期长等特点,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来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因为既欠缺法律知识,又欠缺医疗知识,因此在这些案件面前大多都是一筹莫展。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首先一定要审查医疗机构程序方面违法的事...


·谁来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谁来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一、医疗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非法行医处罚条例规定
      非法行医处罚条例规定实践中的非法行医行为并不是全部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在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也是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那么您知道我国关于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是怎么规定的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其计算公式是什么?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其计算公式是什么?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其计算公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


·医疗纠纷免责内容包括什么?
      医疗纠纷免责内容包括什么?一、医疗纠纷免责事由包括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在抢救垂危病患的生命时,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认为是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


·如何对非法行医罪处罚 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
      如何对非法行医罪处罚 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医生属于特殊的职业,由于关系到患者的人身安全问题,因此要求从事医护行业的需要先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行,否则就属于非法行医。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行医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会构成非法行医罪,那我国是如何对非法行医罪处罚的呢?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


·员工医疗期满公司辞退怎么赔偿?
      员工医疗期满公司辞退怎么赔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大学生医保怎么停用办理,医保有什么益处?
      大学生医保在方便学生看病就医,减轻高校和学生负担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医保和大学生医保在保障范围内有一定的重叠。当大学生毕业到工作单位办理医保时,需要先对大学时期的医保进行停用并注销医保卡,否则社会医保不能进行缴费。那么大学生医保怎么停用办理呢?我们来为您解答。一、大学生医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