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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加班工资费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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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加班工资费的依据是什么?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加班工资费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而且,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是指在支付了正常工资之外另外支付的。
  
  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包括: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在这11天里加班的职工应该享受日工资日工资×3的节假日加薪。一般的日工资基数应为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餐费、交通费、书报费等),除以21.75天的有效工作日计算出的钱数。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二、学校进一步规范完善加班工作的方法
  
  (一)、加班界定
  
  1.教职工加班:我校教职工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内,完成的全校性、临时性工作;重大突击性且有较强时限性的工作;上级有关部门特殊安排的工作,均视为加班。
  
  2.特殊工种值班:水电工节假日、寒暑假和夜晚值班。
  
  (二)、加班审批程序
  
  1.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加班人员须提前填写《加班审批表》,注明加班工作内容,处室(委会)、级部主任和分管校长审批签字,再将《加班审批表》交行政办公室备案备查。
  
  2.因事件紧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应经相关领导口头同意,事后由当事人按程序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三)、加班时间和补助标准
  
  1.一次性加班满8小时按一天计算加班补助。
  
  2.一次性加班2—4小时按半天计算加班补助,加班2小时内不计算加班。
  
  (四)、加班纪律
  
  1.因工作需要由学校安排教职工加班,教职工在预先接到加班通知后,安排好私人事务,不得拒绝加班。
  
  2.处室(委会)、级部和分管校长应对加班人员、加班时间、质量进行监控。
  
  3.同一时间兼顾两项及以上加班工作的,只能按一项加班计算。
  
  4.行政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委会)、级部上报加班情况,在每月底前进行汇总后公示,加班津贴于次月发放。
  
  5.学校将加强对加班(值班)工作的检查力度。对未按相关要求的加班(值班),视其情况扣发或不发加班(值班)津贴。
  
  加班有加班工资是因为付出相应的劳动,加班时间超出正常法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额外的费用,一方面鼓励劳动者辛勤劳动,一方面为企业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两者双方互赢。企业员工对上班制度应该明确详细内容,有事情请假向上一级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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