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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告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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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告能否成立? 一、在仲裁中,仲裁委能否担当被告
  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作法,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9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1989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法[经]函[1989]53号)等文件已就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当事人申诉到人民法院不能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也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
   二、仲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参见《举证通知书》),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二) 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告能否成立”这个问题给您做的相关解析。劳动仲裁结束以后,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一方不得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相关诉讼。其次,在劳动仲裁中,我们也要提醒您,劳动仲裁裁决的是劳动关系,因此在提价证据时一定要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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