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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不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可以采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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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们可以很清楚地感觉到交通拥挤程度变高了,各大汽车公司产量提高了,车子的性能提升了,于是买车子的人变多了。马路上奔驰着的车子一多,事故出的自然也就多了,那么出现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呢?由于开车的司机们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交通事故赔偿不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很明显的行不通的,只有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才能让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交通事故赔偿不正确的处理方法很明显是不可以采用的,既然不正确的方法例如争斗不可取,那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呢?
  
  一、和解
  
  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
  
  二、调解
  
  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实质是一种行政调解。
  
  1、和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之规定,不适用调解有下列四种情况: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2、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开始。损害赔偿调解开始时间规定为,事故情节清楚,责任明确,材料齐全,如有交通事故致伤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开始;如有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如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然,如果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二)调解。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之规定调解程序为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于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6)确定赔偿方式。事故调解人员可根据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等,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提出损害赔偿方案,供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调解结束。
  
  三、诉讼
  
  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予以解决的方式。
  
  您一定要谨记,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才能真正解决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不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不可以采用的,因为通过不合法不合理粗暴的方式只能让事情变坏,本来自己有理的事也会变得无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得不到保护还会失去更多合法利益,甚至可能要经受牢狱之灾。如果车祸发生,请一定要冷静下来,不要意气用事,采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只会祸上加祸,不得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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