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关键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一、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关键是什么?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关键是以谁的名义进行行贿,以及行贿资金、财物的来源。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利用单位的资金、财物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两罪极其相似,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且都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等。二者所不同的是犯罪主体,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注意把那些名为单位,实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个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区分开来。一般而言,二者的区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首先,要看是以谁的名义去行贿以及行贿资金、财物的来源。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利用单位的资金、财物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其次,要看行贿的决定是谁作出的。如果行贿的决定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有关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则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最后,关键要看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的归属。单位行贿罪的实质就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而行贿,因此,不正当利益的归属是区分单位行贿和自然人行贿的关键所在。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对于“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行贿罪论处。因此,如果行为人事先出于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以单位名义行贿并个人获取违法所得的,或者在进行单位行贿过程中临时起意而将获取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以个人行贿罪论处。如果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已归单位所有,事后对单位行贿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又采取一定手段予以侵吞的,则该对单位行贿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不仅要对单位行贿罪承担法律责任,其侵吞行为,符合其他条件的,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二、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从理论上来讲,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不难区分。但实践中,要区分单位中自然人的行贿行为到底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仍是很棘手的问题。根据目前刑法理论的通说,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据此观点,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行为,标准是看该行为是否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否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但实践中,单位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中并不是每一件事都是要通过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的只是单位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中的重大事情或活动的基本原则,而具体进行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则是单位的其他人员。如果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限于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的事由,一方面导致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过于狭窄,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利于对单位犯罪调查取证。从国外有关单位犯罪立法来看,法人不仅要对其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他高级职员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对一般的雇员的犯罪行为也要负刑事责任的立法例也不少。如1970年日本《水质污染防治法》第34条规定:“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或雇员,因从事该法人或个人的业务活动而犯有前4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除惩罚行为人外,应同时向该法人或个人科处各该条规定的罚金。”笔者以为,国外这一有关立法例和理论可以适当借鉴。也就是说,对于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单位行为。因为对于单位从业人员,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单位没有制定预防制度或实施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他们实施这些行为,在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单位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只要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就应当属于单位行为,可以单位行贿罪论处。现实生活很多的犯罪行为不仅仅赞人可以构成,而且单位也是可以构成的,并且单位构成的时候,他通常情况下都是单位内部的决策所作出的,而且是以单位整体的名义,比如说行贿罪,就是由单位行贿罪,此时他所进行的处罚的力度是非常严重的,包括双罚制。
  
  
  


·打别人两巴掌拘留多久?
      打别人两巴掌拘留多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


·发现虚假诉讼罪怎么报案
      作为虚假诉讼罪当中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说这样做也是一种非常无知的行为,因为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公平公正,帮助受害者争取合法权益的。但是极个别人出于一些非法的动机,提起虚假诉讼,利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使我国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生活当中,发现有这种行为的话一定要及时的报案。那么,发现虚假...


·撤销行政拘留记录能撤销吗
      撤销行政拘留记录能撤销吗?行政拘留记录是人犯罪被拘留是留在档案上的记录,就像未成年人在学校内的记过一样,这是成年人的记过,但这记录比学校的记过要严重很多。我们知道,学校的记过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如果是撤销行政拘留记录,这可能做到吗?一、撤销行政拘留记录留案底可以消除吗不论是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什么
      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的,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对于一些犯罪,可能是因为时间比较长了吧,即使之后有人进行了举报,但往往都是以超过了规定的追诉时效而不予追究了。那究竟这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什么 对过去的犯罪...


·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关键是什么?
      一、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关键是什么?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关键是以谁的名义进行行贿,以及行贿资金、财物的来源。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利用单位的资金、财物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两罪极其...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由谁讯问
      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由谁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什么?
      每年媒体都会曝光大量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其中很多涉及到不合格产品。这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一旦投入到市场,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中也有专门的条款做出规定。那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什么?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生...


·缓刑5年是不用坐牢吗2023
      缓刑5年是不用坐牢吗不确定,具体要看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的实际表现情况,才能确定最终是否不用坐牢。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执行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也...


·侵占罪既遂一般判几年?
      侵占罪既遂一般判几年?侵占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将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不过很多人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缺乏了解。比如究竟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一、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上绑架罪拘禁多久才算
      法律上绑架罪拘禁多久才算 一、法律上绑架罪拘禁多久才算 法律对于绑架罪的天数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都视为绑架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一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