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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双份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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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双份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双份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赔偿责任有着根本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因而,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二、属于交通事故工伤的情形都有哪些?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 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一般的交通事故是绝对不可能获得双份赔偿的,关于双份赔偿的就是因为交通事故被认定成了工伤,但也不是所有的赔偿项目都能获得双份赔偿,比如在住院期间,职工有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肇事者就可以不再支付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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