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我们今天带着您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给您做的相关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管辖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不同的法院对于自己范围内的犯罪有管辖权,涉及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要及时的进行移送,当然,上下级法院之间也有明确的管辖划分,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一、行政拘留多久可以探视一次?
      一、行政拘留多久可以探视一次?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


·刑事诉讼指定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指定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指定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有相关规定吗?
      诈骗罪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在社会信息传播飞快的现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可能会泄露出去,这些泄露的个人信息便成了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所以我们自己要在生活中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接下来让我们告诉您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有相关规定吗,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有...


·法院拒执罪流程是怎样的?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现实生活中,有的老赖不仅赖账,而且在被法院判决后还拒绝执行。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损害,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可以用拒执罪这个罪名立案。那么,法院拒执罪流程是怎样的?我们根据有关法律知识,总结了这篇文章。 一、法院拒执罪流程是怎样的? 拒不执...


·盗窃罪多少金额才能定罪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盗窃与诈骗一样,侵犯的是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而在对盗窃行为定罪处罚的时候,需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金额标准才行,如果没有达到了那就不能认定构成盗窃罪。究竟法律中规定盗窃罪多少金额才能定罪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盗窃罪多少金额才能定罪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


·刑诉法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刑事案件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限,故而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各方都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在立法上,刑法之中也规定了回避原则,防止官员利用职权包庇罪犯。胡同来说,刑诉法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回避的人员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包...


·职务侵占罪从犯如何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的情况,当危害较大,金额较大时便构成了犯罪。并且占有单位财物并非是单一的个人行为,通常是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里便涉及到主从犯的认定问题。主犯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争议的,但是关于从犯的认定里存在着一些认定边缘的摩擦。接下来我们...


·法律规定商业受贿罪如何认定?
      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那商业受贿罪如何认定?换一种说法,就是哪些行为会构成商业受贿罪?下文中我们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商业受贿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


·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模板是怎样的?
      在我国很多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律文书的应用是很常见的。一般而言,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那么相应的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书也是不同的。相信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针对这一内容,我们整理了一些资料,下面将为您介绍,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模板是怎样的?请继续阅读了解。 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模板是...


·对于非法跟踪能判刑吗?
      对于非法跟踪能判刑吗? 一、对于非法跟踪能判刑吗? 根据案件的性质来定,一般是不会被判刑的。 跟踪别人涉及到侵犯对方隐私权,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否收到法律惩罚,则由跟踪行为侵害的性质影响和对方收集的证据以及是否主张个人权利而论。如果对方向公安部门反映,可能当地民警会询问...


·抢夺罪在逃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刑吗?
      刑罚是最严重的处罚,所以,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触犯刑法后,第一时间不是选择投案自首,而且选择逃跑,心存侥幸不会被抓住。那么抢夺罪在逃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刑吗?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抢夺罪在逃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刑吗?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没有到案的被告人或者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