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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出借款项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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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是否出借款项给债务人? 一、债权人不一定出借款项给债务人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从债权人的定义出发,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到,债权人是分为贷款债权人和商业债权人两类,其中贷款债权人通过借出款项而成为债权人,商业债权人通过出卖商品或者劳务成为债权人,例如工地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通过出卖劳务的形式成为债权人。
   二、《合同法》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关系的规定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用于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关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从我们整理的资料看,债权人不一定出借款项给债务人,从债权人的定义出发,债权人分为贷款债权人和商业债权人两类,其中贷款债权人通过借出款项而成为债权人,商业债权人通过出卖商品或者劳务成为债权人,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债权人一般多指贷款债权人,因此债权人是否出借款项给债务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债权人不一定出借款项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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