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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落款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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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落款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一、借条落款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一般借条上会出现的身份有四种: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法定代表人,落款可能直接影响法院的认定。
  一般认定规则为:
  (一)落款注明借款人并签名的,在借条正下方签名,可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
  (二)落款注明借款人并签名的,在其较远距离空白处签名,一般只能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而见证人在借款人下方签名时一定要注明见证人,否则极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在借条上签字但没有注明保证人身份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出借人在要求保证人签字时,应请其注明保证人身份。
  (四)法定代表人在借款人处签名但未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很可能被认定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为共同借款人。
   二、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哪些
   (一)债权让与
  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享有对合同权利的处分权,而在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须事先取得处分的特别授权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追认。
   (二)债务承担
  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现实中,公民的签名很重要,尤其是在借条这类凭证上面的签字更加重要,具体的落款有一定的要求,同时要是产生纠纷的话法官对借条落款的认定也有具体的规则要求。至于借条落款的认定规则是什么,上文已经作出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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