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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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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职工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畴,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统计局均有规定。

  
    

  
      1. 劳动部[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53条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第1号发布)第11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种,必须按国家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


·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如果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保证上述休息时间的,可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无故拖欠工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无故拖欠工资的单位应承担下列法律后果: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来加付赔偿金。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给劳动者。...


·关于事假有哪些规定?
      事假的天数是由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在事假期间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


·劳动报酬调整需经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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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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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吗?
      公司的内部规定中有很多以罚款作为处罚员工违纪的手段,如上班抽烟、开会迟到、接听电话不及时等。一次因为与客户多说了几句话,而耽误了开会,马先生便被公司以扣工资的方式罚款200元。面对诸多不合理的内部规定,合同期满后马先生便离开了公司,但心有不甘的他便委托律师提起劳动纠纷仲裁,要求退...


·所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与企业内部制度规定不符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劳动者要求适用劳动合同时,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八小时以外工作如何认定?
          一、出差适逢双休日的问题
     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出差期间,如果双休日是在正常工作,而事后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那么就必须...


·公司安排加班,不可拒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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