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泰州市在2014年的时候就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因此,要是当地再需要进行房屋的拆迁的话,则就可以依据该规定进行想要的补偿安置。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
  
  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仍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应当撤回其行政行为。
  
  暂停期限内,公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可。
  
  第七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调查;
  
  (二)拆迁人向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出拆迁申请;
  
  (三)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八条 拆迁人申请核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拆迁实施方案;
  
  (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安置房、周转房落实情况。
  
  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搬迁期限、安置地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参照《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号令)第五章规定进行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所在地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以被拆迁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用地、建房手续为依据。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用地、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面积为准,被拆迁人未申领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合法建房手续未载明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量后由有权部门确认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八条 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时,被拆迁人具有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不满5年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增加补偿:不满1年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增加19%的补偿金额、1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增加17%的补偿金额、3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增加15%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按照批准的建房面积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置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已领取合法建房手续但当事人仍未建房的,由拆迁人按照批准的建房面积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安置,但当事人应当按安置房屋建安造价与拆迁人结算房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设规划调整时需要无条件拆除的;
  
  (二)已建新房,原旧房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三)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进行装修装饰的部分。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当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原则上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统一建房实行安置。因征地、撤组等原因,被拆迁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安排土地建房的,可以与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产权置换。被拆迁人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五年内不得上市,满五年后上市交易,需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拆迁安置房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书面承诺自行解决住房并申请要求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后,可以按下列方法计算提取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款:
  
  补偿安置款=(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安置房屋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原住房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人凭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造价结算差价后,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支付价款。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超出面积的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实际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1.5倍给予补偿。
  
  (三)被拆除房屋面积小于65平方米,由拆迁人按65平方米予以安置,被拆迁人不再支付房屋价款;因户型原因超出65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屋价格结算。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被拆迁人按前款规定应当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对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拆除后安排宅基地重建的,拆迁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低于3.5万元的,拆迁人按3.5万元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每户每月不少于400元。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将房屋腾空交与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之日起,不得超过18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2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4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每月付给不少于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2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电话安装、宽带入网、有线电视安装、空调、热水器以及其他设备设施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实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出房屋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奖励。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3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土地重建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搬迁费、固定设备移装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在拆迁公告发布时正常生产,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拆迁时已经停产、停业的,不再另行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拆迁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但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可以按每经营1年增加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5 %的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倍。
  
  第四章 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安置房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申报的安置房实施项目,结合拆迁人实施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用房,平衡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确定各区安置房建设规模。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建造由区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征地费用、腾地拆迁费用、建设工程费用、配套费用应当列入安置房建设结算成本。安置房成本价和市场价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的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初审并予以公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统一组织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不得销售。剩余的安置房可以用于其他征地房屋拆迁项目的安置。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建设资金专用账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所需安置用房的建设成本落实资金,并预先存入专用账户,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五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条 被拆迁房屋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参照所在地城市拆迁房屋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潢及其他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制定安置房建设管理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4日泰州市政府发布的《泰州市新区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暂行办法》(泰政发[1997]207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需要注意,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同,因此在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做出的规定也不太一样。各位可以适当的了解一下其他地区的规定。
  
  


·由于目前我国流行着一股集中区热,许多地区都为了招商引资的便利
      由于目前我国流行着一股集中区热,许多地区都为了招商引资的便利,提前办好了相关的厂房设施。所以厂房租赁对于企业来说不失为一种捷径。那么,一般的厂房租赁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样的?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包含该问题答案的一份材料,不清楚的朋友可以稍作了解。 一般的厂房租赁合同签订流程...


·建设土地使用证哪里办理?
      建设土地使用证哪里办理? 这些年,我国的经济迎来了很大的发展,国内很多大城市也跻身于世界大城市之列。土地的扩展,是大城市发展的基础,在这些土地上建设着一些硬件设施去服务于经济,那么我国对于这些土地建设,有关建设土地使用证哪里办呢。 建设土地使用证哪里办? 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最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就将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指出,被征...


·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而公民往往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现实生活中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拍卖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那么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市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来为您详细解答。1、及时有效的查封不论...


·宅基地继承是否合法?相关规定有哪些?
      说到宅基地,相信您一定不会陌生吧,在进行宅基地的使用和转让以及继承的时候,我们都是有很多的限制条件的。那么,宅基地继承是否合法呢?由继承房屋进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宅基地继承是否合法 1、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土地闲置费是什么意思?
      土地闲置费是什么意思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缴纳闲置费。 具体可以分以下情况: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


·目前土地使用权赔偿包括哪些方面?
      1、付给余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出让方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损失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要补偿的费用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


·农村宅基地可继承吗?有什么条件
      我们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被子孙后代所继承,其中房屋就属于可以继承的不动产。在农村,宅基地是用于建行房屋的土地,农民对它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房屋是可以继承的,那农村宅基地可继承吗?我们整理了相关的知识,您可以阅读参考。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


·我国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国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经常可以听到的就是土地的使用权了,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所以并不经常讨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方式中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很多人不太了解这个概念。那么,我国关于划拨...


·二手房没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过户
      一、二手房没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过户 理论上说,二手房一般需要三证才可以交易,没有土地证是不可以交易的。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房子还是可以过户的。 非市内的二手房交易,需要三证都必须备齐方可交易,而市内的二手房房源,则只需有房产证和契证两证即可上市交易。 产权证和土地证是房主...


·异地协议离婚怎么办理?
      离婚的手续办理大都是在领结婚证的地方办理,但是实践中还是出现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的现象,很多人办理过程都不理想,出现很多麻烦,所以,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异地协议离婚怎么办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异地协议离婚怎么办理?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离婚手续只能在一方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