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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的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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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约责任的并用要想弄明白合同违约责任的并用,我们首先应该了解合同违约违约责任形式,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很多。在合同中,一方违约,会产生许多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那么这些违约责任能否并用,也就是说合同违约责任的并用有哪些呢?
  一、采取补救措施与其他责任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这种两种责任形式上,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两者可以并用的原则。因为这两种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不同的。采取补救措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且相应降低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成本。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为了弥补合同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一损失不仅包括实际利益的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违约金一般具有补偿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又体现了惩罚性。无疑,惩罚性违约金可以和采取补救措施并用。当违约金体现补偿性时,与损害赔偿的功能是相同的,所以给予补救措施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的原理,采取补救措施与支付违约金是可以并用的。相同的原理,采取补救措施与定金的支付也是可以并用的,因为定金罚则是一种体现了惩罚性的责任形式。
  二、损害赔偿与其他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相当于前述损害赔偿与采取补救措施的关系(因为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在功能上是相当的),可以并用。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违约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事先约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相比,一个重要的特点就在于: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以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在适用中,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方式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然,二者的联系常受违约金性质的影响。对于补偿性违约金来说,其补偿性可以替代损害赔偿的方式,一般认为得此则不能另行要求赔偿损失。而对于惩罚性的违约金来说,此种违约金旨在制裁违约行为,因而可与旨在恢复受害人损失的损害赔偿方式并用。3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关于二者的关系,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定金罚则的适用不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为前提,只要有不履行合同的违约事实发生即可。所以违约定金的支付不应该影响损害赔偿的请求,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应将定金列入其中。第二种观点认为,定金是法定损害赔偿的总额。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定金制度是以一方的丧失或双倍返还为代价而解除双务合同关系的。这便使定金转化为预先设立的解约赔偿额。第三种观点认为,定金是最低赔偿额的预定。如果当事人支付的定金过高,与当事人所受损害显不成比例时,应认为当事人所交付的已非定金,性质上实属价金的一部分给付,必须请求返还超过损害部分的金额。我们认为,定金与损害赔偿二者的内容都是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但它们是不同的责任形式。(1)定金责任的适用不以违约造成实际损失为条件。(2)定金责任不是损害赔偿的预定。因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定金,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并不是对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额的预定。(3)违约方在承担定金罚则责任之外,仍然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
  1、违约金与实际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3款规定了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违约金可以和继续履行并用。如前所述,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相互排斥的,继续履行可以和损害赔偿并用,则继续履行不能和违约金并用,迟延履行除外。2、违约金与定金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许多学者都认为,两者是基本相同的。如史尚宽认为,“为授予人如不履行其债务时,收受者得没收其定金之定金。此种定金,与违约金同,都有间接的强制契约履行之效力。违约定金通常兼有证约定金之性质。”“于债务人不履行时得保留其定金,有预付违约金之性质。”应当看到,在我国由于定金主要是违约定金,因此它与违约金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方面,两者都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另一方面,两者都具有担保作用。当约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时,由于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是相同的,两者一般不能并用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的本意来看是排斥违约金和定金的并用的。如果违约以后造成的损失过大,非违约方可以根据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应当指出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只是任意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二者的并用,从而改变排除第五百八十八条的适用。当约定的定金是解约定金时,由于约定解约定金的目的是保留合同的解除权,如放弃解约定金则可不履约;而违约金的目的不是为解约,而是为了促使合同的履行。解约金的支付导致了合同的解除,同时可以作为预定的损害赔偿。这两种责任形式是不同的,可以并用。当约定的定金为证约定金或成约定金时,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上均不相同,可以并用。
  四、定金与实际履行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当事人承担迟延违约金责任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同样不能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当然,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违约定金。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其设定的定金不是违约定金而是解约定金,则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违约定金责任可以和实际履行并用,当然,是否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在非违约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人违约时,必然有人会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我们要多学习,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尤其要对合同违约责任的并用要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我们才会清楚地知道违约方需要承担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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