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工作再变更对我们是否有利?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每个人都要靠劳动来维持生活,于是就有了劳动合同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当劳动合同法工作再变更的时候,它究竟对我们更加有利还是相反呢,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呢?接下来我们在下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年劳动法对调整岗位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形势,作出组织结构的调整,属于法律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如果出现劳动者所在公司迫于市场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势变更下,公司可与劳动者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即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公司在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调岗安排,就意味着劳动者与公司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这时,公司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你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二、对单位方面进行的规定
  
  岗位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故一般情况下的岗位变更应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具体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三、对劳动者的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的深层含义是用人单位运用规章制度管理职工受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规章制度必须具备合法性,即制定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听取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内容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是要把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与用人单位的实际相结合,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又要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看来,有关劳动合同法工作再变更的规定对我们广大劳动者群体还是很有利的,只要我们遵守规定、遵守法律,法律就会尊重我们、帮助我们。毕竟,劳动者与企业是一个整体,只有两者之间团结与尊重,社会才会和谐发展。如果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这些就是关于这个问题的说明,希望帮助到您,


·没签劳动合同辞退员工是否可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没签劳动合同辞退员工是否可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认为需要该...


·哪些情形是事实劳动关系
      哪些情形是事实劳动关系 一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


·停工留薪期和误工费是同一个概念吗?
      停工留薪期和误工费是同一个概念吗停工留薪期和误工费不是同一个概念。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里面的赔偿项目,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工伤保险补偿的项目,不是一个法律规定,两个不在一起出现时性质是差不多的,误工费属于赔偿,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属于应该发给的工资。二、二者有什么不同停工留薪是《工...


·如果员工劳动合同丢失怎么办?
      劳动合同是一种证明凭证,如果丢失的话是没有办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性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相信您已经很清楚了,劳动合同一般劳动者自己会保存一份,但是如果员工劳动合同丢失怎么办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劳动合同丢失怎么办,是可以补签的。 一、一般一式三份...


·劳动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劳动争议当中有一种是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很显然这类纠纷主要就是围绕劳动合同展开的。而具体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那到底劳动合同纠纷怎样解决才好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了解。 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的办法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劳动争议---企业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腰椎骨折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到了伤害,那就是属于工伤,依法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的。但是,在工伤赔偿之前先需要对于工伤的程度进行认定。有人问我们——腰椎骨折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呢?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作出详细说明。 一、腰椎骨折工伤鉴定标准 腰椎骨折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在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是时常发生的一件事情,众所周知,发生工伤之后,可以向单位申请赔偿的,当然在申请赔偿之前需要进行工伤的认定。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并不知道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在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等相关事项?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


·承包土方工程合同有没有范本?
      承包土方工程合同有没有范本? 承包土方工程合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甲方将 给土石方项目承包给乙方,责、权、利分清,就有...


·去工厂找工作摔伤算不算工伤
      去工厂找工作摔伤算不算工伤?去工厂找工作摔伤的不算是工伤,因为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员工不加班单位可以扣工资吗
      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都会安排员工在休息修建的时间内加班,虽然大多时候员工都是会听从单位安排,但也有员工拒绝加班的时候。而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单位会克扣员工的工资。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员工不加班单位可以扣工资吗?我们马上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员工不加班单位可以扣工资吗 《劳动法...


·劳动仲裁中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中华人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