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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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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密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有如下规定“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劳动合同法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有哪些区别呢?
  劳动合同法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的区别
  一、法律概念不同。
  1、保密费不是强制必须支付的,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必须支付的,否则无效。
  2、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目前我国法律都是没有具体标准或规定数额,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但是,在某些地方上会有些地方规定,如不低于三分之一等等,但是北京暂时没有。
  二、义务不同。
  1、保密义务指的是不泄露密;是依据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公司保密制度定的保密义务。
  2、竞业限制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双方应各自履行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不同。
  1、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不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约定的保密费,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或者保密义务。前者是强制的,后者是自由约定的,无约定则无保密费。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违约金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我们总结的劳动合同法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的区别,不知道您是否有所了解明白,其实,简单来说,保密费是不具有强制性,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具有强制性的。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法律问题,不妨来网站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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