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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合同要给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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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续签合同要给双倍工资吗 一、未续签合同要给双倍工资吗
  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即将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双方均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避免争议发生
   二、双倍工资是否受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这里看,双倍工资主张应该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有人认为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这款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之内提起主张即可。
  但是,双倍工资赔偿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而是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性赔偿金,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如上海市已有类似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规定,“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但是北京市大部分区劳动仲裁如东城、海淀等还是认为双倍工资主张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限制,而部分区劳动仲裁如朝阳区认为双倍工资主张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限制。
  经过上述内容的分析讲解,相信您此时已经知道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要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那么此时也是要具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至于双倍工资是否受时效限制的问题,我们也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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