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宣告缓刑可以外出经商吗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要是罪犯被宣告缓刑的话,此时会有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而只有考验期满的,原判刑罚才会不再执行。具体在考验期内,罪犯的人身自由也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此时是否可以外出经商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被宣告缓刑可以外出经商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指出: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依法对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改造或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按现行规定属于允许经商范围之内的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公安机关允许。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若原所在单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工作的,在不影响对其监督考察的情况下,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的,亦可就地从事或承包一些农副业生产。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不能担任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二、被判缓刑原单位能开除吗
  缓刑是指对一定刑期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条件地暂缓执行。我国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消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原单位能否给予开除等行政处分问题上认识不一。《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这是法律的一种特殊义务。所在单位应认真履行,不能为了“卸包袱”,而对本单位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作出开除处分,一推了之。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中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消,安排不任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内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满期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这就是说,对程某这样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原单位首先应安排一定的工作,发给一定的工资,并根据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实际表现,最后作出行政决定。这与《刑法》第70条规定精神是一致的。罪犯在被宣告缓刑之后,会确定一个具体的考验期,这一般是根据具体判刑的刑期确定的。而此时,按现行规定属于允许经商范围之内的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公安机关允许。也就是说即使在缓刑考验期的,一定程度上也是允许外出经商的。
  
  
  


·轻伤二级可以判拘役或管制吗
      轻伤二级可以判拘役或管制吗?轻伤二级只要符合条件是可以判拘役或管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哪些条件会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哪些条件会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条件,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


·法律中单位行贿罪有多严重?
      一、法律中单位行贿罪有多严重?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


·新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
      新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 证据种类,是指根据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


·赌博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怎样的
      我们发现虽然《刑法》中对每个具体罪名的量刑标准都作出了规定,但法官在实际对案件作出宣判处罚的时候,往往还会结合不同的犯罪情节。其中对一般情节的处罚自然与对严重情节的处罚不一样,这就要求在判刑之前对情节严重作出认定,那这个赌博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对于认罪了是否能够从轻处罚?
      对于认罪了是否能够从轻处罚?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社会,并且虽然是一个法制社会,但是也有人情的一面,如果犯罪分子选择自愿认罪的话,那么他能够受到相应的处罚吗?根据相关的说法,如果选择自愿认罪的,那么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可能会从轻处罚,详情来看下文。 自愿认罪能否从轻处罚 从宽是...


·刑事诉讼法年龄不同所承担的刑罚具体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未成年让你犯法不会受到很大的刑事处罚,这就容易让很多未成年人误会了。那么他们就会没有什么顾忌。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年龄不同所承担的刑罚都有哪些吧?让我们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


·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哪些2023
      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哪些拘役的执行机关与适用机关不同,其适用机关是指能够适用拘役判决的机关,即人民法院。而执行机关是指判决后要执行拘役的机关,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近执行并非泛泛而谈,它具体指的是由受...


·沈阳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抢劫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它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曾有人问过我们,如果在沈阳实施了抢劫行为,那么沈阳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在下文为您讲解了抢劫罪的量刑标准,供您参考。 一、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垄断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垄断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垄断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对于垄断的行为只要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就会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


·犯滥砍滥伐林木罪罚金怎么计算
      在我国不少的人为了挣钱对树木进行下手,很多得到保护的森林,不少人滥砍乱伐,很多人在滥砍乱伐树木后被抓住,从而需要罚款,那么犯滥砍滥伐林木罪罚金怎么计算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滥砍滥伐林木罪罚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行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林业案件管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